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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故事】耳听其辞,目察其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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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听其辞,目察其色。”这是胡石壁在“既有暧昧之讼则合勒听离”判中所言。这句话脱胎于中国古代的一种听讼艺术——“五听”。

“五听”之说,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其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可见,听“五声”是为了“求民情”。那“求民情”又是指什么呢?这可以从睡虎地秦简中找到一些线索。睡虎地位于湖北云梦西郊,“文革”末期,那里出土了十二座秦汉墓葬。其中编号为“十一号”的秦墓,据考证墓主名叫“喜”,他做过安陆县的“狱史”,又曾转任邻近的鄢县的令史。“喜”可能太热爱治狱工作了,死后陪葬了超过千枚的竹简,大多是秦律和治狱案例。其中有一部《封诊式》,整理者最初将其称为“秦治狱案例”,是类似于汉代之“比”的案例集,但日本学者籾山明通览总体后认为,它更像一种文书范本与格式。无论是案例集还是文书格式,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使我们知道,远在秦朝时就有了这两样东西。在其中一根竹简上,写有这样一段话: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谅〔笞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谅〔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很多学者都对这句话中的“得人情”进行解读,籾山明综合各说之后认为,所谓“得人情”,其含义应该就是求得事实真相,“察得犯人的真情”。这一解释也在晋代张裴那里得到了印证,他在《律表》中说:“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至于“五听”的具体方法,《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汉代郑玄和唐代贾公彦对此都作过注疏,唐狱官令在其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归纳: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案周礼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五声听讼艺术在西周时期就已形成,“子产闻哭”便是较早的一个案例。据《韩非子集解》载:

郑子产晨出,过东匠之闾,闻妇人之哭,抚其御之手而听之。有间,遣吏执而问之,则手绞其夫者也。异日,其御问曰:“夫子何以知之?”子产曰:“其声惧。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

子产铸刑书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了,史家认为,子产此举,实开法典公开化之先河。然而胡适认为,子产并不是“法理学家”,更是“实行的政治家”。“子产闻哭”的故事,就让我们见识了他日常的“实行”风采。子产谓:“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活脱脱一个“老狱吏”,非长期积累揣摩,难出此语。子产之后,践行“五听”者代有其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就在“子产闻哭”之后,附录了三则“皆用子产语以察奸者”的故事,郑克感叹:“盖言苟中理,无时不验。……王者发政,必占古语,尽心君子焉可忽哉!”

在汉代,亦有“五听”逸闻,《全后汉文》卷三八就载有一篇薛宣断缣的故事:

临淮有一人,持一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戴,后人求共庇荫,因与一头之地。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丞相薛宣劾实,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耳,何足纷纷,自致县。呼骑吏中断缣,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受恩,前撮之,缣主称冤不已。宣曰:固知当尔也。因诘责之,具复。俾悉还旧主。

唐代也有。《龙筋凤髓判》的作者张鷟,在他的笔记小说《朝野佥载》卷五中记载了一则河南尹李杰的断案故事,也是运用了“五听”之术: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谓寡妇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乎!”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因使人俟其后。寡妇既出,谓一道士曰:“事了矣。”俄而棺至,杰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其与寡妇私,尝苦儿所制,故欲除之。”杰放其子,杖杀道士及寡妇,便同棺盛之。

在这个故事中,河南尹李杰通过“察其状”,感觉到寡妇的儿子“非不孝子”,而寡妇本人则言语当中不无疑点。通过使人偷偷跟踪观察,发现了寡妇与道士密谋通过不孝指控将碍事的儿子除掉的惊天秘密。唐代另一位名吏张咏,也是善于通过察言观色破解疑案。郑克撰《折狱龟鉴》收有一则“张咏勘僧”,其文如下:

张咏尚书,知江宁府。有僧陈牒出凭,咏据案熟视久之,判送司理院勘杀人贼。翌日,群官聚听,不晓其故,咏乃召问:“为僧几年?”对曰:“七年。”又问:“何故额有系巾痕?”即惶怖服罪。盖一民与僧同行,于道中杀之,取其祠部戒牒,自披剃为僧也。

自称为僧七年,额头上却有俗人才会有的系头巾的痕迹,怎能逃过张咏的慧眼?才刚一问,立马招供。也许是此类故事中的“五听”之术太灵验了,唐朝的法律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唐律四七六条上半段就说:“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宋代官箴书《州县提纲》中的一段话,与唐律这条规定的意旨十分接近:“故鞫狱不可专用威猛,亦不可诱以轻罪,惟察词观色,喻之以理,扣其实情,俾之自吐,则善矣。”所以,“五听”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听讼艺术,更是杜绝专用威猛、刑讯逼供的重要手段。

唐以前存世的判词较少,所以“五听”只是以逸闻故事的形式流传下来。宋代的判词中,就多有涉及“五听”的例子,运用“五听”的场合也非常广泛。例如胡石壁“兄弟之讼”判,是在受理词讼阶段就通过“观其貌”判断其理之有无:“邹应龙两月前曾当厅投状,以讼其兄,当职览其词,观其貌,便知其是一无理之人,书判之间已示惩戒之意。未几,其兄应祥果诉其不恭,其弟应麟又诉其不友,竟不逃当职之所料。”宋代官箴书《州县提纲》还通过言语特征对健讼之民和良善之民作出分辨:

健讼之民,朝夕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譊譊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良善之民,生居山野,入城市而骇,入官府而怵,其理虽直,其心战惕,未必能通。若又纵走吏之辈诃遏之,则终于泯默受罪矣。凡听讼之际,察其愚朴,平昔未尝至官府者,须引近案,和颜而问,仍禁走吏无得诃遏,庶几其情可通。

胡石壁的“既有暧昧之讼则合勒听离”判,则将“五听”用于家事案件。判词云:

新台之事,委属暧昧,阿黄陈词于外,则以为有,供对于狱,则以为无。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遽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当职今亲至院,逐一唤问,耳听其辞,目察其色。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若有怀而不敢言;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嗫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当职今固未敢决然以为无也。如必欲究竟虚实,则捶楚之下,一懦弱妇人岂能如一强男子之足以对狱吏哉,终于诬服而已矣!况此等丑恶之事,只当委曲掩覆,亦不宜扬播,以贻乡党之羞。又尊卑之间反且如此,纵无此事,亦难复合。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此礼经之所以垂训万世者也。阿黄之不见说于舅必矣,其夫妇虽欲偕老,其可得乎?合勒听离,黄九二将女别行改嫁,李起宗免根究。

这一次,胡石壁遇到的是一起儿媳公公事涉暧昧的案件。究竟有无诉称之事,儿媳阿黄语多反复,胡石壁觉着,“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遽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于是,“今亲至院,逐一唤问,耳听其辞,目察其色。”他观察到:“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若有怀而不敢言;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嗫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尽管胡石壁“未敢决然以为无”,但也决定不再一究虚实。一是担心“捶楚之下”“终于诬服”,二是考虑“丑恶之事”“不宜扬播”。又虑及“尊卑之间反且如此,纵无此事,亦难复合”,于是判离改嫁。胡石壁其可以谓慧眼仁心矣!所谓慧眼,是指当查清时必查清,耳听其辞,目察其色,均属必须。所谓仁心,则又指该糊涂时且糊涂,尊其隐私,遏其是非,善莫大焉。

好的法官,都不是只顾当前、一判了之,而是思前虑后、务绝后患。翁浩堂“衣冠之后卖子于非类归宗后责房长收养”判,就是在案件已结之后,犹在察言观色。判词云:

父子,人伦之大,父老而子不能事,则其罪在子,子幼而父不能养,则其责在父。刘珵为衡州知郡孙,有男元老,幼不抚养,而卖与乡民郑七,弃衣冠而服田亩,情亦可怜,此犹可诿也,曰刘珵一时为贫之故。已而元老不安于郑七家,逃归本父,刘珵固宜复回天理,自子其子矣,乃复以元老卖与程十乙,则其意安在哉?可谓败人伦,灭天理之已甚者!今郑七入词,欲取回元老于已去三年后,此决无复合之理。元老宦裔,郑七农夫,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应更来识认。刘珵两将元老卖弄,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与从荫,决小杖二十。元老牒押往族长刘万二宣教宅,听从收养。观此子情貌奸狡,兼所习已乖,请万二宣教严与钤束,庶免堕落下流,为衣冠之玷,亦一美事。

在这个案件中,翁浩堂将一个两次被生父卖掉的弃子判与族长刘万二刘宣教收养。判决之后,他又不禁打量起这个弃子的相貌,认为他“情貌奸狡”,再加上他已经沾染恶习,于是请万二宣教从严管教约束,避免使其堕落为卑鄙之徒,原来是将“五听”之术用在了“帮教”“问题少年”上。

“五听”也是包公断案的惯常手法。《宋史》本传称:“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包公的断案故事,南宋时期已于民间广为流传。元杂剧中,包公戏也占了很大比重。明代中期,更出现一部包罗百件讼案的公案小说《龙图公案》。但据考证,在数量众多的包公断狱故事中,能作为信史者,仅《宋史》本传所载“割牛舌”一事:

……知天长县。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拯曰:“第归,杀而鬻之。”寻复有来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盗惊服。

这个案子,充分展现了包拯“欲擒故纵,引蛇出洞”的办案智慧,历来被传为美谈。若要说“五听”听讼,则当属《灰阑记》为最精彩。《灰阑记》是元代李行道创作的一部杂剧,全名为《包待制智勘灰阑记》。说的是马均卿妻子与赵令史通奸,将马毒死,反诬马均卿小妾张海棠谋杀丈夫。为了谋夺家产,更强称海棠之子为其所生。人称“模棱手”的郑州太守苏顺,“虽则居官,律令不晓,但要白银,官事便了”,任由奸夫赵令史将海棠屈打成招。官司到了开封府,包拯正是略施“五听”之计,使得真相大白。这个计谋就是,令人在阶下用石灰画个阑儿,“着这孩儿在阑内,着他两个妇人,拽这孩儿出灰阑外来”。并说:“若是他亲养的孩儿,便拽得出来;不是他亲养的孩儿,便拽不出来。”结果马妻拽得出来,海棠却“两次三番,不用一些气力拽那孩儿”,“唯恐使孩儿损骨伤肌”。包公将这一切看在眼里,孰真孰假,了然于心。其云:

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古人有言,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你看这一个灰阑,倒也包藏着十分利害,那妇人本意要图占马均卿的家私,所以要强夺这孩儿,岂知其中真假,早已不辨自明了也。(诗云)本为家私赖子孙,灰阑辨出假和真,外相温柔心毒狠,亲者原来则是亲。

包公的灰阑记故事,影响深远。德国剧作家布莱希特的《高加索灰阑记》,就从中受到了某些启发。法官阿兹达克也是画灰阑断案,但与包公依据血缘关系断案不同,他把孩子断给了女佣格鲁雪,而不是他的生母,他的裁判理由是——“一切归善于对待的”。正是格鲁雪,冒着生命危险收养了这个被生母遗弃的幼子。两相比较,似乎有些南辕北辙,却丝毫让人感觉不到是什么“同案不同判”。其实,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使是“类案”,也各有其特殊之处。“若夫随机应变,遇事酌裁,神而明之,使民宜之,则在明有司。”

在《高加索灰阑记》的结尾,阿兹达克挂冠而去,只留下歌手兀自唱道:

这一晚以后阿兹达克消失了,此后再也不见。但是格鲁吉亚人民并未忘记他,他们长久回忆着他当法官的时代,那个短暂的黄金时代,几乎是公道的时代。

我们也长久地回忆着包公,回忆着像包公一样的历代名公,他们的断案智慧与艺术,何尝不是一笔享用不尽的财富。

作者:李广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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