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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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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单行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单行本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充分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深刻认识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有158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本次修订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条例》显现出政治统领性更显著、问题导向性更突出、可操作性更精准的鲜明特征。

(一)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条例》在党的二十大后的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和实际行动,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从《条例》修订的内容来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

首先,《条例》将总则第二条中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确保政治方向不偏、政治立场不移、政治信仰不变。一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及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紧紧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进行修订。比如,总则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二是着重补充与完善政治纪律相关内容,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比如,第五十五条增写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再比如,将原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一条由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主张“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以上种种新修订的内容,使《条例》中政治纪律方面的内容得到充实,有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其次,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政治觉悟、提纯政治品质、锤炼政治能力是尊崇党章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比如,为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第八十六条完善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处分规定。再比如,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以落实党章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写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此外,第八十条增写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强化党组织纪律审查和党员的组织意识。总而言之,本次《条例》修订以党章为依据,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了讲政治、守规矩的鲜明特征。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全局性战略问题、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本次《条例》修订直面问题,进一步细化行为边界,进一步完善处分规定。我们要用好《条例》标尺,扎牢纪律“篱笆”。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问题,《条例》除了增写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外,还在第九十一条充实了对“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加大了对有关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作出处分规定。

针对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工作纪律,分别就机构编制工作、信访工作、问责工作以及统计工作增写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我们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非一日之功,唯有久久为功、深挖根源,方能祛病除根。为此,《条例》充实了对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等问题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处分规定。本次《条例》修订剑指突出问题,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旨在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本次《条例》修订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了纪律规范,尤其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严守廉洁纪律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比如,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完善了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与时俱进不要当口号喊,要真正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上,不能做‘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中人!”与时俱进,就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针对违纪违法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与时俱进地完善纪律规范,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是在回应时代之需。这使得不管是披上“马甲”,还是转入“地下”,抑或进入“线上”的新型或隐性违纪违法行为,都被列入处分之中,无处遁形。

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对《条例》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的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管党治党仍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等。此次修订的《条例》把一系列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危害严重的问题列进了“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严的具体要求与标准。《条例》通过突出党的初心、宗旨、理想等,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不断追求的“高线”;通过明确规定“不能为”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准绳。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二)贯通执纪和执法,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规党纪、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条例》有效地贯通执纪和执法,时代性、针对性更强,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这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要求,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增强抓贯彻执行的韧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今,党中央再次对《条例》作出修订,体现了党中央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心,向全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指出“要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动脑子、想办法,拿出真招实招来,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一项一项抓好”。我们既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又要下大气力抓落实、重执行,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条例》各项条款落地生根。

落实才能出成绩,执行才能见成效。我们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不能浅尝辄止、虎头蛇尾,而要真抓实干、善作善成。严格执纪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忠诚和担当,党员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

(二)凝聚抓贯彻执行的合力

单兵突进难以奏效。贯彻执行《条例》,只有以协同聚合力,才能交出合格的答卷。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纪委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级党委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新时代开展党性教育和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使党的纪律刻在党员心中;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要负专责,要把“施工图”落细、把“任务书”落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既要抓组织机构之间的协同,也要抓人员之间的协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以”,其中三个就是“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这启示我们,在贯彻执行《条例》时,既要坚持抓好“关键少数”,确保领导干部带头作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表率,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责任;又要发挥人民群众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的协同伟力,努力实现法规效应最大化。

(三)营造抓贯彻执行的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营造文化氛围。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想”是根本,要靠提高党性觉悟,涵养廉洁文化,夯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来实现。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制腐败滋生的有力思想武器。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需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形成廉洁奉公的道德自觉,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从心灵深处守牢廉洁自律的底线。要培育以崇尚廉洁、摒弃贪腐的价值取向,融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的廉洁文化,让刚性制度与柔性文化相得益彰、外在制度法规与内在文化理念交相辉映,以积极健康的廉洁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促进《条例》更好地落地。

〔原载于“党建头条”微信公众号,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民民主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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