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夫妻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应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近日,新疆且末县人民法院阔什萨特玛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
阿某和古某在201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年仅3岁的儿子艾某跟随母亲古某生活。今年9月底,阿某觉得自己目前的条件符合变更抚养权的相应要求,于是向人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艾某的抚养权。
法官第一次征求艾某意见时,艾某明确表示更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古某认为这并不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因为艾某随自己生活已10年有余,母子俩感情深厚。
于是,法官再次与艾某沟通。
“我不懂什么是抚养权,只是爸爸多次询问我是否愿意和他一起生活,还承诺跟他一起生活后会给我买手机,还会满足我其他的生活愿望。可我并不想和妈妈分开。”艾某说。
“孩子的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的法定权利,它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如果变更抚养权,以后你将跟父亲一起生活,由父亲负责你的日常生活起居,教育方式可能也会有所转变。”法官给艾某仔细解释了抚养权以及变更抚养权后艾某生活将发生的变化,艾某渐渐明白变更抚养权的意义,思考了许久,他对法官说:“我要继续和妈妈一起生活。”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抚养关系变更的关键。法官综合多方因素认为,这10年来,艾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平稳良好,古某的工作及收入也较为稳定,且古某充分保障了阿某的探望权以及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
由此看来,孩子继续随古某生活并无不妥。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阿某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变更抚养权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即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辨别和判断能力,同时这一能力又不完备,因此意愿尊重仍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要充分考虑抚养人综合情况而定。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古雪丽 克然木江·库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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