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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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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年6月25日是第33个全国“土地日”,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联合推出“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邀请“你我他”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共分6期推出。

这是第一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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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答: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申请登记。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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