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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工作时中暑死于热射病,意外险赔不赔?用工方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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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两人死于热射病,一人购买过意外险,一人患病时处于工作期间,意外险赔不赔?用工方需要担责吗?2023年7月10日,浙江绍兴诸暨市法院公布了两个维权案例。

据悉,2022年7月,正值夏季高温期间,楼某在外作业时,突感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楼某死因系热射病。

楼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亲属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意外保险赔偿金100万元。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楼某患热射病属于疾病范畴,并不构成意外伤害,因此不应该赔偿。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某中暑死亡的原因不是其自身带有疾病,根本原因是气温过高,从而导致自身的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归根结底是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外来性的特征。

楼某在室外干活时中暑,属于突发性事故,且中暑的发生并非其本意,据此认定楼某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0余万元。

2022年7月,某公司保洁员邱某早上在工作不久后突然晕倒,最终因热射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邱某生前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其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认为,邱某工作地点属于室内作业,不属于高温环境,且事发时气温并不高,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无关。

诸暨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正处于夏季高温期间,邱某工作与住宿均在公司,其从7时30分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商场当时尚未开启空调,工作环境高温湿热,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这与邱某死于热射病具有因果关系,邱某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患热射病导致死亡,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此提醒:为避免悲剧重演,劳动者要充分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拖、忍、熬,避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风险。

用人单位应该更加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为员工提供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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