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滦南
【法律讲堂】法治百科 · 普法词条 | 代位继承
阅读

中文名:代位继承

外文名:Representation

类别:民法

707.jpg

概述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或者当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一、概念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为被代位继承人,承继应继份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应继份,是指各继承人对遗产上一切权利义务可以继承的成数或比例。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基于其固有的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发生的原因不同。根据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性质,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因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而且被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应继份是转继承的基础,如果被转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而不能获得应继份,则不可能再发生转继承。

3.主体与客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而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特定的。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转继承人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继承人。因此,引起转继承发生的机会要比代位继承发生的机会多。此外,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应依此确定。而转继承只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故其客体应为遗产份额。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因其性质决定,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在遗嘱继承中,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所指定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丧失继承权时,对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也须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基本内容

(一)代位继承应当具备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当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法定事由限于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实质为代位继承人取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和地位,而没有人能够代替活着的人取得继承的权利和地位,即无论被代位继承人活着还是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均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若被代位继承人活着则他的权利由其自行行使而无需其他人代位行使,若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而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也就是说,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这是代位继承制度发展中的典型状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了一种代位继承类型,即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

(5)被代位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因此,只有在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具有代位继承权。如胎儿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也作出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若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具有代位继承权,可以适用代位继承,若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则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代位继承权,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遗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无论有多少个代位继承人,都不能与其他继承人均等分配,而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那份遗产。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第1125条、第1128条、第11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4条到第18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凡本平台发布的内容,版权均属于滦南融媒,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已经本台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滦南融媒。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台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篇文章很值
赞赏激励一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