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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节水行为纳入社会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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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紧扣首都超大城市市情水情,完善了覆盖“取供用排”全过程的节水治理体系,强化了各环节主体的节水责任,对工业、农业、园林绿化等各领域节水作出要求,对频发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额度,健全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了水资源刚性约束。


推动取供用排全链条节水


此前,随着城市规模扩张,地表水和地下水过度开发,北京市出现河道断流、井泉干涸、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南水北调进京后,北京市水资源紧张状况虽有所缓解,但水资源严重短缺依然是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据了解,2005年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12年进行了修订,实施至今已有10年,对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条例》则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了依法节水的法律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北京将实行全过程节水,从取水过程、供水过程、用水过程、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环节,作出了节水的明确规定。强化了“取供用排”各环节主体节水责任,重点针对浪费水现象突出的用水环节和高耗水单位,严格节水责任和措施。


为推动“取供用排”全链条节水,《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取水过程,规定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就供水过程,规定了供水单位在制水、管网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就用水过程,明确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就排水过程,强调要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明确了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等。


《条例》还特别提出,严格限制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并要求其充分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北京市水务局法制处处长张亮表示,节约用水是绿色发展所应有的核心要义,《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突出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以及倡导鼓励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方式自治节水等,通过“取供用排”全过程节水制度安排,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达到确认权利、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为全社会节水提供了法治基础。


细化节水方法加大惩戒力度


“《条例》以健全管理模式,强化协同监管,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在内容设定上,从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非常规水利用4个维度,对水的社会循环全过程节水作出制度规定,对工业、农业、园林绿化等各领域节水作出要求。”张亮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节水、治水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在我国节水立法中是一个创新。


《条例》明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用水性质,对用水户分为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两类管理,计量收费。


对居民用水户,细化了掌握节水方法、使用节水器具、配合节水改造等倡导性义务。居民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应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对非居民用水户,明确责任人、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使用非常规水源、分类分级装表计量、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分析等强制性义务,强调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的强制性义务。


同时,《条例》明确了水价调节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特殊行业用水户包括洗车业、高档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和滑雪场用水户等。


张亮表示,通过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来调解和优化水资源的社会配置,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对高耗水特殊行业征收特殊水价,可以促进重点用水户、特殊行业更积极地去循环用水、节约用水。在用水缴费方面,《条例》明确了罚款数额与浪费水量或者水费欠缴直接相关,加大了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体现了水资源属于稀缺资源,应该有偿使用的刚性约束。


《条例》以专章明确了未按要求落实《条例》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的水价限期补缴水费;逾期不改正的,处应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处罚措施方面,除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外,《条例》还对频发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如针对管网错接混接和破坏、损坏管网的突出问题,规定最高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利用再生水降低损耗


据不完全统计,再生水已成为北京市稳定可靠的“第二水源”,广泛用于河湖水环境生态补水、工业、市政杂用、园林绿化等行业和领域。


张亮介绍说,《条例》充分考虑了北京近年来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鼓励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成功实践经验,在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明确水务部门应组织再生水供水单位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定期公布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和加水设施位置分布。该规定对于控制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等行业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条例》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其中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降尘、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其他市政杂用水。同时规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同步合理减少其地下水、自来水的用水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此外,《条例》还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收集、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


“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条例》既体现‘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法治精神,又适用‘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处罚、惩戒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将节水行为纳入社会治理规则,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节水、自觉守法,形成节水之规、量水之矩推动良法善治,维护良好的节水公共秩序。”张亮说。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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