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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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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与一般程序相对应的,分为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特别程序相对于一般案件审理的程序有了简化。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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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民事特别程序相关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以上是有关“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的法律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类可以纳入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除此以外,大家应了解各类特别程序相关知识。

稿件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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