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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学生宿舍法律上属于住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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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学生来说的话如果是寄宿读书的情况下基本都是住在学校宿舍的,当然对于宿舍来说的话也是有一定的居住规定的,学生所居住的宿舍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属于住宅?请看下文。

一、学生宿舍法律上属于住宅吗

大学生宿舍即大学公寓应是属于住宅的,应拥有住宅自由,但是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显界定,但按照住宅定义,应是要归类为住宅的,那么相应就属于住宅保护范围。

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学生公寓”。而“住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

但大学生在缴纳了住宿费之后,取得了对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表彰了大学生之居住意愿,至少在住宿费之相应可供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具有可推知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素。其次,大学生宿舍之建设目的在于为受教育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之体素。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有无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全然不是判断住宅性质之必备考量因素。缘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

此外,按照词典解释,公寓是能容许多人家居住的房屋,多为楼房,房间成套,设备较好。在房地产学问上,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来品,相对于独院独户的别墅(别业),更为经济适用。因此,学生公寓只不过是公寓住宅之一种,而丝毫不能以“公寓”为名成为姓公和姓私的划分结果,更不可以此种歪曲公寓属性的方式来否认大学生宿舍的住宅性质。

对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作出“住宅”之界定,不仅在理论和事实上说得通,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自然人的住宅相对于其他场所而言,在法律上更有受保护之必要。住宅是自然人自由活动的最私密空间,其他场所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担当如此这般的绝对隐私承载功能。宪法之所以规定住宅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没有将其他场所之自由上升为基本权利层次,盖由住宅之特殊功能决定。

二、商业房和住宅房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二)产权性质不同。

商业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宅楼特点一般是下层商业网点,上层为民用住宅。普通股住宅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是无法改变的。

但出于市场的不同需要,开发商可以做出与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同的产品。比如在商业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住宅的房产,或者在住宅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商业的房产。虽然购房者最终取得的产权证的用地性质仍为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质,但购房者可以将房产做其他用途使用。

三、如何维护居民住宅采光权

(一)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渠道维护。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当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受到影响,居民权益的维护、诉求的解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避免采取不正当、过激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自然人的住宅相对于其他场所而言,在法律上更有受保护之必要。住宅是自然人自由活动的最私密空间,其他场所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担当如此这般的绝对隐私承载功能。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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