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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如何理解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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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启动这个程序的?他这么做可以得到什么好处?应该如何理解公示催告程序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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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由支付人赔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此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一旦有人申报权利,一张票据就有了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的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例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正在国外,不知道人民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自己取得该票据是合法、正当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公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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