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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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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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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三、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稿件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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