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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公示催告程序的规避方案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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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知识,可能大部分人不是很了解,但是我们需要知道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公示催告程序是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的规避方案是怎样的?接下来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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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程序的规避方案是怎样的:

对于票据权利人而言,为防止出现恶意公示催告程序影响票据权利及时取得的行为,应当规范企业内部的票据管理。拿到票据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对于对方已经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权利人可以结合该票据相关的业务追查出恶意启动者的真实身份。同时票据权利人可以采用合法手段取证涉嫌恶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的行。例如与原票据持有人之间的票据交付记录,相关的业务单据等均可以作为追究程序恶意启动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票据权利人不仅就票据款项本身行使合法的票据权利,还可以同时要求程序的恶意启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由上文可知,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票据权利人不仅就票据款项本身行使合法的票据权利,还可以同时要求程序的恶意启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稿件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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