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赌博场所如何定罪,是否严重?
黄文基(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提供赌博场所以开设赌场罪定罪,严重。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找法网
编后语:
赌博是一种将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行为,是人类的一种娱乐方式。
极个别超市、小卖部、宾馆等,为了“聚人气”、招揽生意,另设房间用于存放麻将桌、各种棋牌等赌具供人“娱乐”,当有亲友劝阻时,他们可能漫不经心地说“没事儿,不玩大的,都是小钱。”、“没事儿,都是熟人”……
然而,再“小”的钱,也是“有价值的东西”,也是人们在这项“娱乐”活动中用来“赌输赢”的“注码”,无论大小,都是“赌博”。
相信在任何形式、任何规模的赌场上,没有哪个人会心甘情愿地愿意“屡战屡败”,愿意“输给别人”,无论数额多少,肯定乐意“稳赚不赔”的多。
老输钱的人,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家属,肯定是不情愿的,除非此人家财万贯、不差这点钱,只为图个“乐子”。
老话讲“不进(近)三场”,其中的一场就是“赌场”,老人们教育子孙后代不进入、不接近赌场,就是为了约束子孙后代,远离赌场这些聚集怨气的场所,以免惹是生非。
假如在某个赌博场所,某个“常客”输钱专业户,有朝一日输不起了,又不好意思退出,家属也怨气冲天,悄悄给举报了,恰好被举报的这次,刚好他们平日抱侥幸心理习惯了,唯独这次冒险玩的“数额巨大”,岂不是几个家庭全毁了?
成年人,被抓进去几天,三年五载、十来年的,也许有的人不在乎;那么,孩子们怎么办呢?
毕竟有些家庭,虽然大人们对赌博乐此不疲,但丝毫没有影响孩子自律、出类拔萃,假如,大人被“收监”,原本优秀的孩子,涉及考学、参军、考编等,因长辈“有问题”而政审不容易通过怎么办?谁为孩子的前途命运买单?请多为自己的孩子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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